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违法罚款,或者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二)违法没收财物,或者没收财物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单据;(三)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无法定事由限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四)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