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依法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属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