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省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投诉,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各地可以相应建立民营企业的投诉机制。鼓励依法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快速维权机构、专业维权机构、调解机构等,及时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