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并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