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交通、农业、林业、工商、质监、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