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及时公开督察情况,强化责任追究,实现督察常态化。对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督办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