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者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向松涛水库水体排放残油、废油或者倾倒垃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