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镇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