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反映、查询、建议,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被查询单位的上级单位反映,上级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