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