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依法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