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外的台阶、停车场等由经营者管理的相关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发生危险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经营者应当及时警示并给予救助。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