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