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当进行登记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的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移交的文物,应当交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