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文物商店拟销售或者拍卖企业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购其中的珍贵文物。收购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每半年将其经营活动依法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与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