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应当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文物商店,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