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从事馆藏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按照文物的名称、型制、比例、色彩、纹饰、质地等制作的文物复制品,应当展现文物的原始形态,并标明复制年代、比例和“复制”字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