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应当区分等级,登记造册,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副本报送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