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收藏、研究、保管和展示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向公众开放,逾期未能开放的,原批准决定自行失效。博物馆、纪念馆变更法定代表人、馆名、馆址、章程的,应当到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终止的,其文物藏品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收;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终止的,文物藏品由所有人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