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三十条已修改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应当告知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考古发掘批准文件和考古发掘资质、资格证书以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和参与考古发掘工作,对出土文物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出土情况。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考古发掘工作的需要,提供安全保卫措施,协调解决考古发掘的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