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专项基金和资金,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科技奖励、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结合及人才培养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相应的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科技扶持资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