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消费者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调解,一般应当在四十日内结案。对疑难、复杂的投诉案件,调查调解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查、调解,应当有两人以上参与,情节简单的也可以安排一人。调解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投诉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