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工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消费预警和提示信息。

大众传播媒介引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