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旅游、广电、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