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电信网络传输涉嫌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信息的,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和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明示资费计费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未经其同意而产生的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