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义务,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免费修理。国家另有规定和消费者、经营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者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修复商品,按照商品性质能够提供替代品的,在逾期修理期间,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修理期间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