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二条已修改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受到尊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