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