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和帮助在校未成年人中的孤儿、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以及残疾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