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定期对校舍、教学设施、体育场所以及其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书面报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