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检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