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畜牧兽医站、检疫站(以下统称防疫检疫机构),分别实施辖区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辖区内畜禽及畜产品的防疫、检疫、验证、签证;

(二)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各种疫病流行的因素;

(三)确定全年预防注射和驱虫时间,对重点防治的畜禽疫病必须预防接种,按时驱虫,并检查免疫密度和防疫效果;

(四)调查、监测辖区内的畜禽疫情,诊断疑难病症,扑灭疫情;

(五)组织指导辖区内兽医卫生科学普及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