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受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兽医卫生监督机关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或拒不履行兽医卫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或有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