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兽医卫生监督机关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罚款;

(三)没收或无害化处理其生产经营的物品;

(四)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