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举行两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