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二个月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