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已修改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公民结婚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告知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