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三条已修改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或者申请领取生育证时,应当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生育证管理机关须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和发放生育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