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必须符合自治旗旅游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编制旅游区建设规划。

旅游区建设规划涉及土地、住建、交通、草原、水利、林业、文物、宗教、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旅游区建设规划应当由专家论证并与相关规划衔接,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