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发展基层组织、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四)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五)开展募捐,接受捐赠;

(六)普及群众性初级救护、应急避险和防病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七)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九)参加国内、国际人道救援工作;

(十)开展重建失散家庭联系服务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情况;

(十二)依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十三)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