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民族事务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