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在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逾期未提供有关证明并以清真食品销售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