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中,涉及新征收土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