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行政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房产、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