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市土地储备机构、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