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储备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置换合同》。《土地使用权收购、置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收购、置换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证明;(三)土地收购、置换的补偿费用及其结算方式、期限;(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的方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