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方案时,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协议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对委托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裁定委托评估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