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人身伤害事故,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三)学校举办者,指出资举办中小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教育教学期间,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