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已废止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中小学校,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二)人身伤害事故,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三)学校举办者,指出资举办中小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四)教育教学期间,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