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流动摊担或者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商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架设高压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