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应守职尽责,模范遵守本条例。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法渎职的,视其情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