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依法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并按水土保持方案限期恢复植被和治理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20日